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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手续须知

浏览次数:2036    时间:2010-3-4 17:22:17    来源:东莞市莞城教育信息网        

 

一、校(园)址变更
    1、举办者提出书面请示(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到镇区宣传科教办加意见(教办盖公章,负责人签名);
    2、租赁或购买新校(园)址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校(园)舍各楼层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3、新校(园)舍的房屋安全证书或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卫生许可证,三项证件需交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件;
    4、旧校舍(园舍)的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5、材料齐全,我局同意变更,换证后到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登记变更。

 

二、举办者和法人代表变更
    1、新、旧举办者、法人代表写请示(落款处新、旧举办者和法人代表亲笔签名、按指模),到镇区宣传科教办加意见(教办盖公章,负责人签名);
    2、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3、变更协议书需经市公证处公证,提交公证书;
    4、新举办者和(或)法人代表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非公职人员证明;
    5、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的验资报告;
    6、新举办者为学校(幼儿园)缴交办学风险金的证明。
    7、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8、材料齐全,我局同意变更,换证后到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登记变更。

 

三、停止办学手续
    1、举办者提出停办请示(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到镇区宣传科教办加意见(教办盖公章,负责人签名);
    2、学校(幼儿园)财务、债务清算证明材料。
    3、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幼儿园)公章;
    4、教育局同意后,到民间组织管理中心、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停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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