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决定》(粤发〔2005〕18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关于“从2006年秋季起,鼓励支持珠江三角洲有条件的市开展免费义务教育试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免费教育的对象 根据《决定》中关于“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为本省农业(含城镇农业户口)在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试点阶段跨县(市、区)流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暂不列入免费对象”的规定,以及我市农村城镇化水平较高等实际,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为本市户籍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二、免收杂费的标准 根据《决定》中关于“农村免费义务教育主要是免除学生的杂费”,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应就近入学等规定,我市计划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只免除普通学生应缴交书杂费中的杂费部分;借读生只按普通生的杂费标准减免,其余部分不予减免,即原借读生的杂费标准中比普通生的杂费标准高出的部分仍需由学生缴交。免收杂费标准见下表:
| 小 学 | 初 中 | 普通 学校 | 县一级 | 市一级 | 省一级 | 普通 学校 | 县一级 | 市一级 | 省一级 | 书杂费标准(元/每生每学期) | 普通生 | 285 | 310 | 325 | 355 | 430 | 470 | 495 | 535 | 借读生 | 805 | 885 | 930 | 1010 | 930 | 1020 | 1070 | 1160 | 免收杂费标准(元/每生每学期) | 185 | 210 | 225 | 255 | 270 | 310 | 335 | 375 |
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后,普通生需缴交的课本资料费,以及本市户籍借读生需缴交的课本资料费的标准如下: | 小 学 | 初 中 | 普通 学校 | 县一级 | 市一级 | 省一级 | 普通 学校 | 县一级 | 市一级 | 省一级 | 普通生课本资料费标准(元/每生每学期) | 100 | 100 | 100 | 100 | 160 | 160 | 160 | 160 | 本市户籍借读生课本资料费标准(含免除标准杂费后的差额)(元/每生每学期) | 620 | 675 | 705 | 755 | 660 | 710 | 735 | 785 |
三、经费分担 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少收的教育经费,每年约为14600万元,全部由市镇财政共同分担,列入市镇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分担办法另行下发。
四、实施办法 (一)核准免费教育的对象。各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凭学生提供的户口簿或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按照上述免费教育对象的条件,核准本校免收杂费的学生名单。
(二)编制经费预算。各学校按照上述免费教育的对象、免费标准,计算需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总额,并将所需补充经费编列在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内,报所在镇区宣传科教办、财政分局审核,由宣传科教办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再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编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批后执行。2006年镇区需承担部分经费,由镇区财政予以追加。
(三)经费下拨。市财政将预算安排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补充经费预算下达至镇区财政分局和市直属学校,并按月或季度将补充经费划拨给镇区财政分局和市直属学校,镇区财政分局再将经费下拨辖区内各中小学校用于公用经费支出。
(四)对于低保家庭高中阶段在读子女,在完善目前低保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发放办法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低保家庭在读子女高中阶段学杂费申请减免办法。
(五)本方案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