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收我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资料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宣教办、财政分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室《印发广东省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2号)和市府办《关于免收我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资料费财政补助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7〕325号)精神,从2007年秋季起,在免收杂费的基础上,免收本市户籍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资料费。现就我市免收课本资料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收课本资料费对象
我市免收课本资料费的对象为本市户籍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各学校(含民办学校)凭学生提供的户口簿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核准本校免收课本资料费的学生名单,并制册入档。
二、免收课本资料费标准
根据粤府办〔2007〕2号文中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免费提供课本的补助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一费制’标准自行确定”的精神,以及我市现行中小学“一费制”收费规定,免收本市户籍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资料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00元,初中160元。免收课本费后,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生无需缴交书杂费,本市户籍借读生按以下杂费差额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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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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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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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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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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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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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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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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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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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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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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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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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借读生杂费差额
(
元
/
每生每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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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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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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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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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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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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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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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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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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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费分担
市直属学校免收的课本资料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初中(含民办初中,下同)免收的课本资料费,由市财政负担90%,镇(街)财政负担10%;镇(街)小学(含民办小学,下同)免收的课本资料费,由学校所在镇(街)财政负担。
四、经费管理
市直属学校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至各学校;镇(街)初中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将补助经费拨至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财政分局连同镇(街)负担部分的经费拨至各学校;镇(街)小学补助经费,由各镇(街)直接拨至各学校。上述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购买学生课本资料(包含教材、部分教学辅导用书和作业本,不含录音带、学具等),不得挪作他用。
本方案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